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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內地換發(fā)補發(fā)簽發(fā)服務指南

來源: 日期:2021.10.19 瀏覽量:1421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中國公民、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中國公民(以下簡稱香港、澳門居民)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fā)、補發(f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

三、受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換發(fā)、補發(fā)申請的受理工作。

四、決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審批、簽發(f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五、申請條件

香港、澳門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fā)、補發(f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一)所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有效期不足六個月或者已經過期的;

(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持證人身份信息變更的;

(三)所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遺失、損毀的;

(四)需要在內地換發(fā)、補發(f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其他情形。

六、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具有《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予批準簽發(fā)通行證。

七、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粘貼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照片;

(二)申請人有效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未滿11周歲未辦理香港居民身份證及身份證上無照片的香港居民,應當交驗回港證或者簽證身份書。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應當交驗監(jiān)護人身份證明原件、監(jiān)護關系證明;

(三)申請換發(f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應當提交現持用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四)申請補發(f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應當在《申請表》中填寫遺失聲明;

(五)身份信息變更的,應當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身份證明局等部門出具的身份信息變更的證明文件;

(六)委托他人代辦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病情證明等相應材料和委托書,被委托人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

(七)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交驗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八、辦理方式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換發(fā)、補發(f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應當由本人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應當由監(jiān)護人陪同辦理;因患病等原因本人無法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可以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和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手續(xù)和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向申請人出具《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受理回執(zhí)》;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手續(xù)不齊全、不符合規(guī)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xù)和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批簽發(fā)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簽發(f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不予批準的,由受理機構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領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十、辦理時限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fā);因所在地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fā)的,簽發(fā)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符合加急辦理情形的,按規(guī)定予以加急辦理。

十一、收費標準

10年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350元人民幣、5年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230元人民幣。

十二、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后,為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簽發(fā)有效期為5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為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申請人簽發(fā)有效期為10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十三、結果送達

批準簽發(f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可由申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受理機構領取,或者由申請人自愿選擇通過郵寄方式取證。

申請人自預約取證之日起超過12個月無正當理由未領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視為自動放棄領取證件。

十四、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或委托的受理、審批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或委托的受理、審批機構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附錄:1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內地換發(fā)補發(fā)簽發(fā)服務指南

附錄:2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內地換發(fā)補發(fā)簽發(fā)服務指南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內地換發(fā)補發(fā)簽發(fā)服務指南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內地換發(fā)補發(fā)簽發(fā)服務指南

附錄:3

常見問題解答

一、什么情形下應當申請換發(fā)或者補發(f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香港、澳門居民所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有效期不足六個月或已經過期的,或者持證人身份信息變更的,可以申請換發(fā)證件;所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遺失、損毀的,可以申請補發(fā)證件。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請代辦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因患病等原因本人無法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可以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和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三、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加急辦理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因奔喪、病危、探望危重病人等情形急需辦理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yōu)先辦理。

四、申請人如何領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領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1、申請人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受理回執(zhí)》和本人身份證件到受理機構領取證件。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可以由法定監(jiān)護人代為領取。委托他人領取的,須提交申請人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受理回執(zhí)》、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人自愿選擇通過郵寄方式領取證件的,證件由郵政部門送達,領取時申請人應出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受理回執(zhí)》和本人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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